本次四位法律服务律师团队由多名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组成,团队成员均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具有多行业及企业管理背景。团队多年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方案,服务范围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投融资、收并... 详细>>
律师姓名:罗嗣音团队律师
手机号码:13822225228
执业证号:14401201910136905
执业律所: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富力盈泰B座603室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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